香 港 採 用 地 域 來 源 原 則 徵 稅 , 即 只 有 源 自 香 港 的 利 潤 才 須 在 香 港 課 稅 , 而 源 自 其 他 地 方 的 利 潤 則 不 須 在 香 港 繳 納 利 得 稅 。 這 項 原 則 本 身 非 常 清 晰 明 確 , 但 在 實 際 應 用 上 , 有 時 可 能 會 引 起 爭 議 。 為 清 楚 說 明 如 何 運 用 這 項 原 則 徵 稅 , 我 們 擬 備 了 這 本 《 地 域 來 源 徵 稅 原 則 簡 介 》 。 這 簡 介 扼 要 解 釋 如 何 運 用 這 項 原 則 , 並 附 以 簡 單 例 子 , 說 明 對 不 同 的 業 務 實 施 該 項 原 則 時 所 採 用 的 驗 證 準 則 。 如 欲 更 深 入 探 討 這 個 問 題 , 我 們 建 議 你 徵 詢 專 業 顧 問 的 意 見 。
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稅 務 局 一 九 九 八 年 二 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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